廣州擬修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規定 禁止放養畜禽和從事網箱養殖
10月27日,《廣州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上進行公示,該《征求意見稿》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的管理要求更加嚴格,例如,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旅游、游泳、垂釣、洗滌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禁止放養畜禽和從事網箱養殖等。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可征用和租用
《廣州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頒布實施,于2015年、2018年、2020年先后歷經三次修正。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七大方面:一是新增規定鎮街、村居的職責的條款;二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批復權限下放,明確在省人民政府授權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三是銜接水環境功能區劃和水功能區劃整合工作;四是加強備用水源保護,規定原則上水質較好的中型及以上水庫應當確定為備用飲用水水源;五是規定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征用和租用,提升保護區生態功能,強化水源地水質保護;六是根據上位法及實際工作情況,更正準保護區劃定、水源水質、水質監測及信息公布頻次等內容;七是銜接《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保障流經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標。
取水口周圍要安裝監控設備
根據《征求意見稿》,廣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并可視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實際需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或者調整后,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具體地理邊界、面積,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地理界標、分隔設施和道路、航道警示牌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標志。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邊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在取水口周圍安裝監控設備。
不符合規定的已建成項目將責令拆除或關閉
《征求意見稿》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設置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罐、倉庫、堆棧和廢棄物回收場、加工場;禁止排放、傾倒、堆放、處置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油類、酸堿類物質、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及其他廢棄物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以外,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禁止放養畜禽和從事網箱養殖活動;禁止從事旅游、游泳、垂釣、洗滌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禁止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木竹、竹排等。
已建成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與供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以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責令拆除或者關閉。